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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2/6 19:25:3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8-02-06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以下简称赣府厅发〔2016〕33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赣薪联办〔2016〕1号)要求,现就在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推进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17年7月1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化监管。

二、推进措施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

1.依托“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www.mggzgl.com),建立江西省农民工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全省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2.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要按照赣府厅发〔2016〕33号文件要求,指定专人在农民工进场后10天内完成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动态信息监管台账(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将农民工信息采集表(附件1)、身份证扫描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等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www.mggzgl.com),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时要随时采集和上传。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附件2),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并按农民工实名制动态信息采集要求,由项目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农民工上岗证,农民工持证上岗。

4.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要在每月5日前,按照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化要求,将上个月每个农民工的考勤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核算表和工资发放表等信息在农民工聚集地的宣传栏张贴公示,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专户设立。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按规定转入工资性工程款。

2.专户资金约定。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下同),不得低于赣府厅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10的最低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人工费占工程款的比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应在合同中对人工费的数额、支付进度和抵扣方式予以约定。

3.专户资金使用。专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实名制登记信息,每月按时将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和劳务公司、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表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据实发放。

4.专户资金监管。专户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和开户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3),明确专户资金各自监管的职责。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户资金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5.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或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劳务分包,应在施工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资料和信息录入江西省农民工工资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实名制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在线监管、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工作监管力度,使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四)信用记录建档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当地政府信用管理体系和行业诚信系统,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五)违规责任追究

1.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又拒不改正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其纳入欠薪“黑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诚信不良记录,降低企业信誉等级。

2.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未按要求采集和录入农民工信息、未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动态信息监管台账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3.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未按要求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并按赣府厅发〔2016〕33号规定,责令其按原缴存额的200补缴工资保证金。

4.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预存工资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要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快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各项目参建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加强管理,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工作。

(二)精心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密切配合,精心安排,确保推进工作责任落实,措施完善,取得实效。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操作平台的培训,要加强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宣传,致农民工朋友的公开信(附件4)要在农民工集聚的地方张贴到位。

(三)加强督查。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根本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市进行实地督查;对不落实实名制监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整治,严肃问责,并在全省通报。

(四)严格考评。赣府厅发〔2016〕33号文件已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治欠保支”工作中推诿扯皮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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